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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10:21:38发布24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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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北京的上市公司。已经批准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5年,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还本。每年支付的债券利息可以在本期税前一次性扣除吗?我公司支付利息时收不到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赎回确认,我公司能否将债券赎回确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23号总统令)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相关费用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支出。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获取贷款、吸收投保人储蓄等方式发生的合理费用。,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贵公司支付的债券利息费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属于当期损益,可以在当期税前一次性扣除。
201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指引》,对《税前扣除债券利息证明》进行了批复: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并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有向投资者转移利息支出的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计息企业的信息。根据计息方能够控制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计息凭证和向投资者支付利息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贵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债券赎回确认书进行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www.atol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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