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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木质包装:实行3个月过渡期

2024/3/18 22:24:20发布49次查看
3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新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须经检疫处理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即实施有效的热处理或溴甲烷熏蒸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志方可出境。昨日,泉州国检局在惠安县召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出口企业座谈会。记者在会议获悉,根据泉州的实际情况,泉州木质包装检疫处理开始实行3个月过渡期。
过渡期至6月1日止
据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人士介绍,去年泉州的木质包装产品出口额达到了3600万美元,其中,板材产品出口在出口产品中占有相当重要的比重,以往很多出口板材在口岸即可进行直接处理,而按新规定是不允许的。
因此,从3月1日起,货物木质包装,应提前做熏蒸、高热等除害处理。在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加施全球统一合格标志,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检验检疫机关的批准并接受监督。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必须从检验检疫机关批准的生产企业获得,木质包装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只查验标志,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为此,泉州地区特别设有3个月的过渡期,即到6月1日为止。
尽量采用热处理保护生态环境
据了解,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志。根据规定,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将被采取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从3月1日起至6月1日止,泉州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暂时采用过渡期的做法。
输入国或地区完全实施第15号国际标准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输入国或地区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但仍处于过渡期内的,个别出口企业确因购买木质包装困难等原因,且企业自主声明的,可由具加施标志资质的单位临时加施标志后进行除害处理,或更换经除害处理合格并加施标志的木质包装;出口到个别出口国家或地区(如新西兰)、无ippc标志的,可按照该国家或地区提出的熏蒸方法处理,并由检验检疫局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通关出口;过渡期间内,输入国或地区宣布全面执行第15号国际标准的(如加拿大4月1日起完全实施),按其实际实施第15号国际标准的时间起执行,输入国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此外,建议出口企业尽量采用热处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以保护生态环境。
出口相关企业包装费用将增加
由于采用热处理需要一定的技术,无形中会增加出口企业的包装费用。
对此,泉州市石材商会的首席副会长蒋细宗算了一笔账,一个中、小型的石材企业,一个月出口50个集装箱,1年就有600个集装箱,1个集装箱是1000元,1年就达到60万元。按照新规定中木质品须热处理的标准,木质品包装1立方米比原来增加了300多元,一个中小型企业比以前要增加60多万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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