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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商铺又转租给他人,被法院判令退还租金

2023/3/17 18:39:30发布47次查看
楚天都市报10月11日讯(见习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东成) 一间商铺租赁,引出三人之间的纠葛。租户王某在与房东李某签订租赁合同后违反合同约定,将房租擅自出租给第三者文某,被文某告上法庭。
2017年10月,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李某名下的一间商铺租给王某使用。双方经过协商,王某“不得转租、转让或分租上述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违者合同自动解除,并扣除保证金。”时间很快到了2018年的2月份,王某找到李某,表示由于自己经营压力较大,希望与朋友文某开展合作经营,届时,文某会在自己的店中放置一个广告招牌,但是并不在店里实际经营,李某表示同意。
而后,王某与文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王某将商铺提供给文某使用,并且特别约定双方“不得对任何人说转租、转让,只能对外称两人合租做生意。”协议签订后,文某向王某支付了2.6万元转租费。与其说是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份转租合同。谁知,协议签订后的次日,文某就反悔了。原来,文某担心今后房东知道转租一事后,不让自己经营,要求同王某解除协议并退还转让费用,同时文某找到房东坦白了转租的事实。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王某表示先退还给文某五千元,然后找到房东李某商量,希望李某同意自己的转租行为,但不料遭拒。2018年4月,文某见转租不成,且多次向王某讨要转租费用无果后,将王某起诉到硚口区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已经支付给王某的转租费。
在庭审过程中,二人再次产生分歧,被告王某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对于退还租金的诉求,王某认为双方签署协议时约定“不得对任何人说转租、转让,对外称两人合租做生意”,但文某自行与李某沟通期间坦白了转租的事实,所以不愿意返还转租费。
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被告王某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约定应属无效。 近日,硚口区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文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协议》,并判令王某返还文某2.1万元。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在房屋转租前,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是双方签订同意转租房屋的补充合同。否则,私自转租房屋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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