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变化:
呼应《认定办法》的要求,取消了独占许可的方式,明确要求“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新指引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类,“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农作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增加了“国家农作物品种、”等内容,并升级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重要性。去掉了对“外观设计专利”在旧指引中“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的限定。
补充说明了《认定办法》里没有明确知识产权获取年限的要求,即新指引要求“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实际和原来的“近三年获得”的要求类似,只不过放宽了i类知识产权的年限。
新指引要求“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将为一些集团公司带来困扰,即一项知识产权不能再多公司使用。
新指引放宽了对专利有效性的认定,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的,均为有效专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归属明确,没有知识产权争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
2、实用新型2件以上;
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件以上。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企业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